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翁筱雅
兼法定代理人 王悅琪
相 對 人 翁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19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99 年度家訴字第419號)有勝訴希望,且聲請人無任何積蓄資 產,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 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各2份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依前開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