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06號
原 告 羅文國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三仁
被 告 何英珍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
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