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1006號
TCDV,99,婚,1006,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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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06號
原   告 羅文國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三仁
被   告 何英珍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
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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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