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2003號
TCDV,99,司聲,2003,20101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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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張介臺
相 對 人 謝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 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張介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 回,另因相對人謝勝之戶籍已遷入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 ,致聲請人無從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回執各1件為證。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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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