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5403號
TCDV,99,司票,5403,2010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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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403號
聲 請 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台灣百貨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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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