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392號
TCDV,99,司催,1392,201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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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徐文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
   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
   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
   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
   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
   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
   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㈡請確認票據號碼為「FU0000000」或「FV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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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