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837號
TCDV,99,司促,44837,201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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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837號
債 權 人 周志龍即泓億玻璃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榮賢即新中興鋁門窗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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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