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737號
債 權 人 郭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朝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康齡牙醫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㈢票號AD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