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737號
TCDV,99,司促,44737,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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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737號
債 權 人 郭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朝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康齡牙醫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㈢票號AD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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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