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3535號
TCDV,99,司促,43535,2010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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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535號
債 權 人 蔡憲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精靈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文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黃文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發票人與
     狀附證據不符)。
  (三)水精靈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票號L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五)確認張維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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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