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3491號
TCDV,99,司促,43491,201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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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4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朱家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倍潔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吳上彥
廖正滄左榮昌孫廖秀緞等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加倍潔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9年10月08日經授中字第0993268755號
  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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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倍潔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