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騰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4,0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