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5號
TCDV,99,勞訴,5,201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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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騰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4,0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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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