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陳景雄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楊秀金
被 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代理人 楊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雲林、嘉義縣 市地區之業務人員,負責不銹鋼及塑鋼產品之推廣。97年間 原告獲悉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擬就擴大內需設立不銹鋼之「廣 告公佈欄定製及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該環保局 相關人員對不銹鋼之規格、品質及標案之文稿較不熟悉,原 告乃經常提供意見及採購相關文稿,並由原告之弟陳豪雄設 計如原證1之公佈欄之示意圖予該環保局參酌,以訂立公開 招標之文件刊登採購公報,該環保局於97年11月19日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被告並以新台幣(下同)899萬元之最低標得 標,原告並負責系爭工程之施工業務聯絡及協調工作。 ㈡查擔任被告公司之業務人員,如因參與而取得工程時,依被 告公司業務人員獎金發放辦法,應依該工程款之 7%給付業務 人員作為業務獎金。依此被告應給付原告629,300元(計算 式:899萬元×7%=629,300元),惟被告僅於98年8月21日 給付15,000元,尚有614,300元未給付,經原告聲請台中縣 勞資關係協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調解,調解不成立。 ㈢依原證4之被告計算原告業績計算表,以97年8月為例,載明 當月業績366,100元,扣除營業稅5%,被告公司再扣除基本額 度20萬元計算7%獎金{計算式:【(366,100元÷1.05)-20
萬元】×7%=10,407元},故除營業稅外,業務獎金無其他 稅額應再予扣除。另以97年9月份業績之嘉義市環保局60L廚 餘筒共141,000元為例,屬公開招標採購之物品,因而註明 「標」字樣,即指公開招標,被告於計算獎金時,敘明因尚 未交貨,故尚未計算獎金,並非因屬公開招標採購,業績即 不予計算。況若無業績獎金,原告焉有可能賣力參與系爭工 程,並先行以原告之弟設計公佈欄之示意圖供雲林縣政府參 考,及參與其後施工之聯繫及協調工作。且依訴外人即證人 凌瑞銘(現仍任職被告之業務經理)證述略以:不論10萬元 以上或以下公開招標之工程,業務員均有業務獎金,伊任職 公司5年來公開招標之工程曾拿過3%、5%、7%不等。原告不 只有帶施工人員到現場,亦有全程參與系爭工程,伊不同意 被告公司所稱原告對系爭工程未全程參與,只帶人至現場, 所以給15,000元獎金等語,故被告辯稱系爭業務獎金不包括 公開招標物品、工程之業績云云,應非可採。
㈣又依證人凌瑞銘證稱略以:系爭工程大約100座,在雲林縣 所屬鄉鎮內,工期拖蠻久,約4個月以上,原告都必須全部 參與施工,並代表被告公司參與驗收,縱原告未參與請款, 亦可請領業績獎金等語。原告否認被告對系爭工程之成本分 析及計算之金額,且依原證4中所示97年9月份業績之嘉義市 環保局60L廚餘筒共141,000元之公開招標採購之物品,於計 算獎金時敘明因尚未交貨,故尚未計算獎金,並無應扣除被 告單方主張之成本可言。蓋如扣除成本,應指紅利之分配, 非指取得一定業務之業務獎金。況一工程盈虧與否涉及成本 計算,均與業務人員以取得一定業務之業務獎金性質不同, 證人凌瑞銘就此證稱須扣除任由被告公司計算之成本後再給 獎金云云,即非可採。
㈤依證人陳晉全證稱略以:除非利潤較低會事先通知無法按7% 計算業務獎金,會事先告知大約的百分比,若無事先告知業 績獎金的百分比就代表業績獎金是7%。被告於投標前已知利 潤等語。被告既否認系爭工程有利潤,且未事先告知利潤較 低,自應以7%計算原告之業績獎金。至證人吳美菊係被告法 定代理人林業喜之妻,所為證言難免偏頗,且與凌瑞銘證言 相較亦有未符,自難採信。
㈥另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所參採之「設計圖」固非原告所提供, 惟依證人賴東鴻證述略以:原告有提供系爭工程參考公布欄 示意圖及施工之規格規範包括鋼管的厚度、埋土的深度及所 有的資料,於整個施工過程包括驗收,原告都有在場,是代 表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無其他人在場,第一次驗收時被告老 闆有陪同出席,每座均驗收有100座,約花2個星期時間等語
。依凌瑞銘證述略以:系爭工程工期約4個月以上,原告不 僅提供非業務職務範圍之設計示意圖供雲林縣政府衛生局參 考,且全程參與百餘座散布雲林縣所屬鄉鎮之公佈欄施作等 語,可見被告如非認定系爭工程屬原告業績,何以需給付原 告15,000元獎金?原告又何以需花費4、5月時間全程參與系 爭工程?可見被告及證人吳美菊稱原告不能取得系爭工程之 業務獎金云云,自非可採。
㈦又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工資,以98年1月15日結算 當月之應領薪資僅11,840元,98年3月31日結算當月應領薪 資僅13,217元,均低於最低工資17,280元,徵諸被告向勞工 保險局投保之原告薪資為17,280元,被告即有短少給付薪資 之情。被告雖辯稱上開98年1月11,840元僅半月薪資,則被 告應舉證已另發放另半月薪資之情;至98年3月薪資15,600 元被告稱另給付出勤費用、全勤獎金及每日半小時薪資云云 ,顯係以不正當方法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工資。又原 告係被告所屬業務人員,並於系爭工程之事前以公佈欄示意 圖提供參考,及事後參與施工聯繫及協調,被告辯稱系爭工 程純係公開招標,原告無業績獎金,及原告未全程參與云云 ,亦非可採。
㈧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1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96年5月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雲林、嘉義縣市地區之 業務人員,負責公司各項產品之推廣銷售工作,每月底薪 15,600元,每日出勤費350元,尚有另行計算之每日半小時 薪資108元(即上班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5時至5時 30分之半小時薪資另計108元),外加業績獎金。業績獎金 計算方式為第一年基本責任業績額度每月20萬元,超過20萬 元,扣除稅額,按7%計算業績獎金,不足基本業績額度20萬 元時,不足部分依7%扣除基本薪資,故其薪資多少視其業績 多寡而定,與一般按月計算薪資之受僱人不同。且目前投保 勞工保險,其薪資級距,最低為17,280元,被告依法將原告 投保最低級距之薪資,並無不法。原告98年1月薪資11,840 元係半月薪資,非一個月薪資,98年3月薪資15,600元加上 出勤費6,781元、每日半小時另計薪資1,026元、全勤獎金2 千元,總計超過25,407元,惟因原告借支、業績不足基本額 度及其他勞健保等費用扣款,非不足17,280元。 ㈡97年間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因擴大內需方案,設立不鏽鋼之「 廣告公佈欄定製及安裝」工程,原告因是該區業務人員,知
悉系爭工程並曾告知被告,然被告從政府採購公告及網路上 亦可知悉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採購招標系爭工程,且系爭工程 屬公開招標,被告雖參與投標,得標否仍不確定,故公開招 標之工程,非屬業務人員所招攬之工程,不計入業務人員之 業績。且系爭工程被告投標標價899萬元僅為成本,用以維 持營運,並無利益可言,此觀系爭工程第二順位投標價917 萬元相差僅約20萬元,若尚須給付原告60多萬元業績獎金, 被告將嚴重虧損,故系爭工程不可能有業務人員之業績。遑 論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招標之系爭工程其規格品質及標案之文 稿均非原告之弟陳豪雄所設計,而係該環保局另委請訴外人 采寬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所設計。
㈢原證5之獎金,係原告受被告委託帶領相關人員至工地勘查 地形及帶領施工人員至施作地點安裝公佈欄,慰勞其辛勞之 「獎金」,非因取得系爭工程標案而給予之業績獎金,此由 歷次業績計算用字以「業績」,非以「獎金」字樣可知。 ㈣原證4之業績明細表,因金額10萬元以下屬非公開招標之工 程,由業務人員與機關接洽議定,自屬業務人員之業績。若 屬公開招標之工程,則須業務人員從得知機關採購需求、提 供產品規列(包括規格、材料、成本單價分析等)、何時公 告及領標、開標、決標、履約、完工驗收及結算領款完畢, 均須該業務人員負責處理,該工程才屬業務人員之業績。本 件原告僅受被告委任代為帶相關人員至現場勘查地形及至現 場安裝成品,其他領標、開標(決標)、驗收結算等均係被 告自行處理,故不屬原告之業績。且98年間因經濟不景氣, 被告所屬業務人員之業績獎金之計算係以其招攬工程金額每 月總計後,扣除稅金(5%)及基本業績(25萬元)後,以6% 計算業績獎金。
㈤依證人凌瑞銘證稱略以:獎金分二種計算方式,一種是10萬 元以內不用招標的,總金額用議價的,利潤較高,公司會以 現在的計算方式就是6%計算業績獎金,另一種是10萬元以上 須公開招標的,大部分是用單價決標方式,我們標價都比較 低,利潤較低,得標的案件,會視成本多寡來計算獎金,獎 金計算方式全部都由老闆娘決定的,每次標案決標後的獎金 要看公司成本如何計算,等發票開出去,收到款項就會發放 等語,且以證人凌瑞銘之97年2月份業績之玉井公所八公升 垃圾筒業績獎金約4%、97年12月份業績之岡山公所鍍鋅子車 業績獎金亦4%、98年2月份業績之高雄環保(BK-021型)垃 圾筒業績獎金只約3%、98年4月及98年8月之業績獎金,同屬 標案其業績獎金為5%,足見屬於10萬元以上須公開招標之工 程,業務人員之業績獎金,係由公司依該工程成本及利潤多
少而決定業務人員之獎金,若屬10萬元以下非公開招標工程 ,業務人員之業績獎金才以6%計算,本件若屬業務人員之業 績,應由公司依系爭工程之成本8,695,931元及利潤多少而 定,非如原告主張之金額。遑論系爭工程均由被告與雲林縣 政府環保局接洽,原告僅接受被告委託協助勘查地形及帶領 施工人員至現場施工之任務,故系爭工程實不得作為原告之 業績。
㈥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自96年5月2日起任職被告公司,擔任雲林、嘉義縣市地 區之業務人員,負責不銹鋼及塑鋼產品之推廣;雲林縣廣告 公布欄定製及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由被告以899萬元 得標;被告就系爭工程於98年8月21日給付15,000元獎金予 原告;被告公司確實有業績獎金之規定,為兩造所不爭執, 復有系爭工程開標紀錄、原告簽收單等附卷可憑,是本件爭 執者厥為:系爭工程是否屬原告之業績?若是,其業績獎金 之計算方式為何?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多少?經查: ㈠證人凌瑞銘即被告公司業務經理於本院證稱略以:被告公司 有規定業務員的業績獎金,所謂業績獎金就是業務員招攬業 務的金額,有一定之百分比是業務員的業績獎金。98年2月 前的業績獎金為7%,因為經濟不景氣98年2月之後改為6%, 業績獎金分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是平常招攬的,在10萬元 以內不用招標的,就是和客戶議價而交易完成的金額,因為 總金額是用議價的,所以利潤比較高,公司會以現在的方式 即6%來計算業績獎金。另外一種是10萬元以上需公開招標的 ,因為公開招標可能會有很多競爭的對手,而且大部分都是 用單價決標的方式,一般而言,我們的標價都比較低,相對 的利潤也會比較低,所以若是由我們公司得標的案件,公司 會視成本的多寡來計算獎金,計算獎金方式全部由公司老闆 娘決定,所以每次標案,決標以後所能領到的獎金要看公司 方面的成本如何計算,等到發票開出去,收到款項後就會發 款。在公開招標的案件,業績獎金沒有固定是6%或7%。在公 開招標的案子,無法確定會拿到多少業績獎金。系爭工程是 原告招攬的,原告有全程參與,原告應該得到業績獎金。至 於應該得到多少業績獎金,伊不曉得,要由公司計算成本來 計算獎金。客戶如果沒有使用業務員設計的規格,還是要算 業務員的業績,因為我們設計的規格,廠商不見得要採用, 假如客戶採用別人的設計規格,但是我們有能力去做,也可 以去標。業績獎金要扣除5%之發票稅。系爭工程如果以正常
10萬元以內方式計算,以6%計算業績獎金,業績獎金伊認為 應為513,714元【算法為:8,990,000÷1.05=8,561,904;8 ,561,904×0.06=513,714(已經扣稅)】。但系爭工程係 公開招標案件,就由公司按成本之多寡重新去計算,重新計 算的方式由老闆娘決定,到底是用總金額乘以固定百分比, 或是以實際利潤乘以多少的百分比,這是由老闆娘決定。就 伊的經驗,伊每次領公開招標案件業績獎金的計算方式是用 總金額(指案件的總金額,本件就是899萬元),百分比是 由老闆娘決定。系爭工程之公佈欄約有100座,分佈在雲林 縣所有鄉鎮,工期好像拖滿久,大約有4個月以上等語(見 本院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雖證人陳晉全、吳美菊 證述如工程未採用業務員之規格,即不屬業務員之業績(均 詳如後述)云云,本院認證人陳晉全在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員 之時間僅1年餘(96年到97年中),而證人凌瑞銘係被告公 司業務經理,在被告公司任職5年,依證人凌瑞銘證述,系 爭工程係原告之業績,較可採信。至於證人吳美菊係被告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妻,其所為之證詞難免偏頗,不足採信。是 被告辯稱系爭工程非原告之業績,委無足採。
㈡證人陳晉全即被告公司前業務員於本院證稱略以:基本業績 好像是30萬元,超過以後再算百分比,一般是按照7%計算。 業績獎金基本上都是這樣計算,除非利潤比較低,會事先通 知,例如採購案利潤比較低,無法按7%得業績獎金,都會事 先告知大約的百分比,如果沒有事先告知業績獎金的百分比 ,就是代表業績獎金是7%。伊擔任被告公司業務員時,就公 開採購的案件,業績獎金基本上都是7%,也有低於7%的。公 開招標的案件,如果客戶沒有採用我們建議的規格及成本, 如果得標,不算是業務員之業績獎金。伊在被告公司時,投 標之前就會知道利潤是多少,知道利潤是多少才會去投標, 現在怎樣伊不清楚等語。證人吳美菊即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妻於本院證稱略以:被告公司業務員的業績有分公開招標 、非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要業務員送規範給公家單位,看 公家單位會不會採納,如果採納,公司就會上網電子領標, 領標回來之後會看裡面的尺寸、規範厚度來換算成本,換算 成本之後才會去投標,投標時公司會派業務員去參加投標, 如果有標到,回來就進材料製造,業績就是他們送的規範, 公家單位有採納,才有算業務員的業績。系爭工程原告有帶 工人到工地看地點、安裝,系爭工程並不是採納我們公司的 規範規格,也不是採納原告所提出之規範規格,我們公司認 為不是原告的業績,因為原告有帶工人到現場施工,所以公 司有給原告15,000元的獎金。系爭工程公佈欄的規格規範,
我們公司有能力做,這是屬於訂製品等語(見本院99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賴東鴻即雲林縣政府環保局人員 於本院證稱略以:系爭工程公佈欄的規格是請設計公司提供 的,原告提供的示意圖,並沒有被採用。原告那時候代表被 告公司,因為我們沒有相關的專業,所以在結構上問題有請 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是以低於底價的80%得標,整個施工 過程包括驗收,原告都有在場,是代表被告公司。大約花了 2個星期的時間驗收。系爭工程已經完工,已給付被告公司 899萬元等語(見本院9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依證人 陳晉全、吳美菊之證述,工程於投標前,業務員及被告公司 就所標得之工程是否有利潤,及利潤多少,應已評估,而證 人陳晉全證述如果利潤比較低,公司會事先通知業績獎金之 百分比,如果沒有通知,就按7%計算業績獎金,系爭工程, 被告並未事先通知原告利潤比較低,業績獎金百分比為多少 ,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一再辯稱系爭工程利潤低,惟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綜合上述,本院認本件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業 績獎金。至於業績獎金多少,依證人凌瑞銘之上開證述,及 被告於本院自承98年後業績獎金之計算係以業務員招攬工程 金額每月總計後,扣除稅金(5%)及基本業績(25萬元)後 ,以6%計算(見本院卷第42頁被告答辯續一狀),是業績獎 金之百分比為6%。則系爭工程原告之業績獎金為498,714元 【計算式:8,990,000÷1.05=8,561,905(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8,561,905-250,000(原告每月業績責任額度) =8,311,905;8,311,905×0.06=498,714】。又原告已於 98年8月21日已領取15,000元,經扣底後,被告尚應給付原 告483,714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被告公司業績獎金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483,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無 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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