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016號
TCDM,99,訴,3016,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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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毒偵字第312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明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壹包(驗餘淨重0﹒1418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明彥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分別於民國89年7月8日及92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 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 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由最高法院97年度臺 上字第333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 中簡字第362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述2罪另經本院9 8年度聲字第29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於 98年9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 毒品之犯意,於99年8月1日10時許,在臺中縣大甲鎮○○路 之公園內,以注射針筒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次。嗣於99年8月3日7時5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在 臺中縣清水鎮○○路498號前查獲,並扣得林明彥丟棄地面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查獲時含袋重0﹒3公克,驗餘淨 重0﹒1418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彥坦承不諱,並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包(查獲時含袋重0﹒3公克,驗餘淨重0﹒1418公克 ,見卷附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行政院衛 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5號鑑定書)扣案可稽 。且被告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 呈陽性反應,復有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附卷足憑。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令入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分別於89年7月8日及92年10月22日執行 完畢釋放等情,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 資料在卷佐參,足徵被告之自白供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堪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65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由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332號駁 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3625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述2罪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94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於98年9月16日執 行完畢(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經強制戒治處分,並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仍無視於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繼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不知悔改,施用毒品本 身係屬自戕行為,危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具有成癮性、依賴 性,對社會治安之影響非重,被告事後坦承上情,態度尚佳 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驗餘淨重0﹒141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注射針筒一支,為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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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