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664號
TCDM,99,聲,4664,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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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位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11號、99年度執字第128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柯位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柯位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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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