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07號、99年度執字第1305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 ○○○○○○○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詳如附表所示),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99年度 豐簡字第四五三號、第五九五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