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秋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985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
357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秋梅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玖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秋梅基於反覆實施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6月間某日起,提供其所經營 位於臺中市○區○○路1711號之「有康便利商店」,作為賭 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 數成年人,以現場下注簽選號碼,與其相互賭博財物多次, 其賭法為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之號碼對獎,每月有12期,號 碼由01到49號,每期開出6個號碼,參賭者得任意簽選2至4 個號碼及決定賭資簽注,如每注為新臺幣(下同)10元,簽中 2星、3星、4星者,分別可得570、5700、75000元,如未簽 中,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賴秋梅所有。嗣於99年10月14日下 午6時35分,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簽注 單9張。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賴秋梅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訊問時認罪之自 白。
(二)簽注單9張扣案可稽。
三、又扣案之簽注單9張,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起訴書請求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另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已供陳:其係單獨一人經營上開「香港六合彩」賭局,警詢 、偵查中之所以供稱其轉向不詳男子簽注,乃出於其以為這 樣說就沒事等語,復參以並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轉 向不詳男子簽注情事,爰更正犯罪事實如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