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883號
TCDM,99,簡,883,201011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401
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旭銘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陽股
99年度偵字第22401號
被 告 陳旭銘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39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旭銘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 19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民國98年9月 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利用



附表所示之楊雙霜等人所騎乘之機車鑰匙未拔走或置物箱未 上鎖之際,徒手或利用機車鑰匙開啟機車置物箱,行竊如附 表所示之楊雙霜等人機車置物箱內之物品。得手後,將現金 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分別丟棄或置於臺中縣大里市○○路 39號3樓住處。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發現陳旭銘行竊如 附表編號4所示物品之經過,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 搜字第3297號搜索票,在大里市○○路39號3樓查獲,並扣 得LG牌KC550型黑色手機1支(已發還黃詩惠)及深咖啡色手 機包1只(已發還何淑娟)。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旭銘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楊雙 霜、黃詩惠何叔娟及郭慈純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復 有職務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搜字第3297號搜索 票、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照片16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4次竊 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勝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竊取之財物 │被害人│
│號│ │ │ │ │
├─┼──────┼───────┼────────┼───┤
│1 │99年8月6日晚│臺中縣大里市成│黑色包1只(內有 │楊雙霜│
│ │間10時30分許│功路480號 │橘色夏普牌手機、│ │
│ │前某時 │ │褲子、台新銀行提│ │
│ │ │ │款卡、照片、楊雙│ │
│ │ │ │霜之身分證、健保│ │
│ │ │ │卡、駕駛執照) │ │
├─┼──────┼───────┼────────┼───┤
│2 │99年8月31日 │臺中縣大里市成│咖啡色包包1只( │黃詩惠
│ │晚間10時許前│功路389號前 │價值約新臺幣《下│ │
│ │某時 │ │同》250元,內有L│ │
│ │ │ │G牌KC550型黑色手│ │
│ │ │ │機1支《價值約6,0│ │
│ │ │ │00元》) │ │
├─┼──────┼───────┼────────┼───┤
│3 │99年9月3日下│臺中縣霧峰鄉樹│黑色包包1只(內 │何叔娟│
│ │午7時許前某 │仁路25號前 │有深咖啡色手機包│ │
│ │時 │ │1只、眼鏡、提款 │ │
│ │ │ │卡、現金1,000元 │ │
│ │ │ │、何叔娟之身分證│ │
│ │ │ │、健保卡、駕駛執│ │
│ │ │ │照) │ │
├─┼──────┼───────┼────────┼───┤
│4 │99年9月21日 │臺中縣大里市中│咖啡色皮包1只( │郭慈純│
│ │晚間10時14分│興路與塗城路口│內有現金500元、 │ │
│ │許 │ │合作金庫及太平農│ │
│ │ │ │會提款卡各1張、 │ │
│ │ │ │行車執照、郭慈純│ │
│ │ │ │之身分證、駕駛執│ │
│ │ │ │照)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