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438號
TCDM,99,簡,438,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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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麟英
      應海瑞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陳素卿
      陳淑一
      陳巖鑫
      莊烱明
      吳長奇
      潘政香
上六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21105 號),被告8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麟英應海瑞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素卿陳淑一陳巖鑫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陳素卿陳淑一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巖鑫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麟英應海瑞於民國96年3 月2 日,在大陸地區經由他人 之介紹,得知大陸地區人民張家平在大陸地區北京市順義區 成立「紫雲蜂業合作社」,係以招攬社員投資,並介紹下線 社員加入以分取獎金、紅利等方式之營運,遂邀同陳素卿陳淑一陳巖鑫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共同負責臺灣 地區之社員招攬業務。詎劉麟英等8 人均明知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 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 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



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犯意聯絡,除各自招攬下線社員 外,並以「大陸北京紫雲蜂業集團國際事業部」作為臺灣地 區之組織名義,由劉麟英綜理臺灣地區之社員招攬業務,並 承租臺北市○○區○○街2 段11號3 樓作為營業據點,供社 員前來繳交投資金額,且由劉麟英統收臺灣地區社員之投資 款項,繼而將現金交予祝之興辦理地下匯兌手續(祝之興違 反銀行法(地下匯兌)部分,另由本院97年度金訴字第22號 審結),將投資金額匯往大陸地區之指定帳戶,劉麟英復定 期前往大陸地區領回欲發放予各社員之獎金,陳淑一、陳淑 卿則在上開營業總部協助獎金之發放及其他雜務,應海瑞則 負責業務之統籌推廣及指導,陳巖鑫吳長奇莊烱明則分 任中部、南部等地區之接洽人員,於應海瑞至各地推廣業務 時,負責提供場地及聯繫相關事宜。又劉麟英等人招攬社員 加入時,雖有贈與蜂膠軟膠囊等產品予社員,然社員均無庸 從事產品之銷售,概以招攬下線社員之多層次傳銷方式領取 獎金,茲詳述如下:
㈠惠顧獎:以高級社員為例(因本案之投資人均為高級社員, 茲以此說明),每人投資人民幣13600 元即加入成為高級社 員,自第8 日起,即按日領取人民幣200 元,嗣可將投資金 額全數領回,惠顧返還率為100 ﹪。
㈡推廣獎1、推廣獎2:高級社員介紹1 位下線社員,可再收取 投資金額50﹪之佣金,介紹第2 位下線社員,可再收取50﹪ 之佣金(詳下表列)
┌────┬─────┬───┬─────┬─────┬─────┬────┐
│社員級別│投資金額 │惠顧獎│惠顧返還率│推廣獎1( │推廣獎2( │總收益率│
│ │(人民幣)│ │ │至5月8日止│至5月8日止│ │
│ │ │ │ │) │) │ │
├────┼─────┼───┼─────┼─────┼─────┼────┤
│社員 │680元 │8元 │50% │20% │30% │100% │
├────┼─────┼───┼─────┼─────┼─────┼────┤
│初級社員│3400元 │50元 │70% │30% │30% │130% │
├────┼─────┼───┼─────┼─────┼─────┼────┤
│中級社員│6800元 │100元 │80% │40% │40% │160% │
├────┼─────┼───┼─────┼─────┼─────┼────┤
│高級社員│13600元 │200元 │100% │50% │50% │200% │
└────┴─────┴───┴─────┴─────┴─────┴────┘
㈢營利返還獎金:係組織獎金性質,即投資人如可招攬下線社 員之投資總額達人民幣2040元,且其中1 名為社員者【依大 陸地區用語:建立2個合作區域市場,2市場銷售總額為人民 幣2040元(相當於3個社員之投資額),且其中1個市場不小



於人民幣680 元】,則可依社員級別再收取人民幣100 元至 150元 不等之營利返還金,惟此營利返還金依社員級別各有 每日上限(詳下表列)
┌───────┬────┬────┬────┬────┐
│社員級別 │社員 │初級社員│中級社員│高級社員│
├───────┼────┼────┼────┼────┤
│每日領取之上限│3000元 │8000元 │15000元 │20000元 │
└───────┴────┴────┴────┴────┘
㈣社員崗位管理津貼:以下表列之「一級社區」為例,即投資 人所介紹之第一線社員領有營利返還獎金者,該上線投資可 依社員級別,按比例分得該返還獎金之成數(詳下表列) ┌────┬─────┬────┬────┬────┐
│社員級別│一級社區 │二級社區│三級社區│四級社區│
├────┼─────┼────┼────┼────┤
│社員 │10% │10% │ │ │
├────┼─────┼────┼────┼────┤
│初級社員│20% │20% │ │ │
├────┼─────┼────┼────┼────┤
│中級社員│20% │20% │10% │ │
├────┼─────┼────┼────┼────┤
│高級社員│20% │20% │10% │10% │
└────┴─────┴────┴────┴────┘
劉麟英等人遂招攬如附表一編號⑨至之余武俊等社員加入 ,而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非基於推廣或銷售產品等勞務對價 之獎金。嗣於96年6 月26日為警在上開位於臺北市○○區○ ○街2段11號3樓之據點查獲劉麟英應海瑞陳淑一,並循 線查獲陳素卿陳巖鑫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扣得劉 麟英等人所有供從事上開多層次傳銷事業所用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
二、被告等人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被告劉麟英應海瑞陳素卿陳淑一陳巖鑫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⑨至所示余武俊廖月雲郭寶玉、黃 弘彥、周麗明余嬥瑄陳阿燕吳淑紫林怡利賴白駒苗臺生劉宗鑫、劉宗貽、吳珍儀賴采鈺、游壙福、王 秋香、余福格顏明清熊文汝王重杰程克勤劉鴻賓藍景榮、林玉英、何之霖、羅聰賢陳麟山龔肇鼎、龔 嘉華、郭家宏李炎卿張萌珈、魏翌如、李傳枝賴彩屏劉薇莉鄒奕肯詹騰彬蔡國樑等社員於警詢之證述( 卷證頁碼詳附表一所示)。




㈢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三、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 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 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 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 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 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 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 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 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 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 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 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 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 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 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 要件。查被告劉麟英等8 人推銷余武俊郭寶玉黃弘彥周麗明余嬥瑄陳阿燕吳淑紫林怡利賴白駒、苗臺 生、劉宗鑫、劉宗貽、吳珍儀賴采鈺、游壙福、王秋香余福格顏明清熊文汝王重杰程克勤劉鴻賓藍景 榮、林玉英、何之霖、羅聰賢陳麟山龔肇鼎龔嘉華郭家宏李炎卿張萌珈、魏翌如、李傳枝賴彩屏劉薇 莉、鄒奕肯詹騰彬蔡國樑等社員加入紫雲蜂業合作社, 其參加之社員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規定,導致後參加者必 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 人則毫無風險,且獲取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 社會問題。是核被告8 人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處斷。被告8 人就上 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 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接續犯,與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定連 續犯之區別,在於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 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 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 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其與接 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並 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



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為嚴格。是除 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因 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此與連續犯係指行 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 獨立成罪之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均尚屬有間。查公平交易 法第23條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獎金等禁止之情形 ,乃係行為人違反「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之禁止規定,反覆以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為由向不特定之參加人發放獎金,是其對介紹他人加入 之不特定參加人發放獎金之犯行,於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 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其持續多次對介紹他人加 入之參加人發放獎金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於刑法評 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爰審酌被告劉麟英等8 人並無 前科,素行良好(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其等為一己之利,共同違反公平 交易法之規定牟取不法利益;被告劉麟英應海瑞二人均居 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較重,被告陳素卿陳淑一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雖亦參與上開犯行,但情節較輕,猶以 陳巖鑫情節最輕、所為使被害人余武俊等人造成財產損失及 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劉麟英前於72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73年2 月26日執 行完畢,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其餘應 海瑞等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 巖鑫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緩刑3 年,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事後均坦承犯行,且業與全體被害人達成和 解,有和解同意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匯票在 卷足憑(見本院金訴字卷㈢第30至40、50至56、80至90、92 、103 、121 、122 頁、本院簡字卷第41、42、44、46、48 、50頁),顯有悔悟之心,其等經此次偵審程式及科刑教訓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 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對被告劉麟英應海瑞均宣告 緩刑3 年、被告陳素卿陳淑一陳巖鑫莊烱明吳長奇潘政香均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物,各為被告劉麟英等人所有,業據渠等於警詢中供稱在卷 ,且屬被告等人共同從事本件多層次傳銷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被告



劉麟英所有之蜂仿生破壁花粉膠囊200 罐、蜂王漿凍干粉膠 囊150 罐、健商夫妻搭檔膠囊(紫色罐)50罐、健商夫妻搭 檔膠囊(綠色罐)50罐、蜂產品級品系列禮盒(內含4 瓶膠 囊)2 盒、蜂王搭檔禮盒(內含2 盒膠囊)3 盒、出貨明細 表1 疊、傳真機1 台、電腦主機1 台、蜂產品級品系列禮盒 (內含6 瓶膠囊)6 盒、表1 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 合作社法12本、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簡介1 本、 蜂膠軟膠囊4 瓶、電話筆記本2 本、皮爾卡登牌手機1 支( 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資料1 本、合作金庫銀行戶名劉曉竹存摺1 本、新台幣 29,000元、新台幣6,200 元;被告應海瑞所有之ELIYA 廠牌 手機1 支(內置門號00000000 00 號SIM 卡1 張)、新台幣 45,000元;被告莊烱明所有之摩托羅拉廠牌手機1 支(內置 0000000000SIM 卡1 張、SAMSUN G牌手機1 支(內置000000 0000SIM 卡1 張)、傳真機1 台、筆記型電腦1 台、蜂王搭 檔1 盒、健商夫妻搭檔(男、女)2 盒、花粉系列(八瓶) 2 組、合作金庫存摺1 本;被告陳淑一所有之SHARP 廠牌手 機1 支(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陳素卿所有 之隨身碟1 支、筆記型電腦1 台、郵局存簿等18本、印章10 枚、GPLOS 牌手機1 支(內置門號0000 000000 號SIM 卡1 張)、摩托羅拉牌手機1 支(內置門號00000 00000 號SIM 卡1 張)、CKT 牌手機1 支(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張)、桌上型電腦1 台;被告陳巖鑫所有之手提電腦1 台 、桌上電腦1 台、手機1 支(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張)、合作金庫存摺1 本,經核與本案均無直接關連,均 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一
◎未特別註明之高級社員,投資金額均為人民幣13600 元(折合 新臺幣65,280元)
┌──┬───┬────┬──────┬────────┐
│編號│投資人│與被告之│投資日期,投│卷 證 頁 碼│
│ │ │關係 │資金額 │ │
├──┼───┼────┼──────┼────────┤
│① │劉麟英│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14│
│ │ │為其他被│繳付高級社員│-15頁 │
│ │ │告之總上│費1單位,為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線 │人民幣13600 │第118頁背面 │
│ │ │ │元 │ │
├──┼───┼────┼──────┼────────┤
│② │應海瑞│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44│
│ │ │係被告陳│繳付高級社員│-45頁 │
│ │ │淑一之下│費1單位,為 │ │
│ │ │線會員 │人民幣13600 │ │
│ │ │ │元 │ │
├──┼───┼────┼──────┼────────┤
│③ │陳素卿│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65│
│ │ │係被告劉│繳付高級社員│頁 │
│ │ │麟英之下│費1單位,為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線會員 │人民幣13600 │第113頁 │
│ │ │ │元 │ │
├──┼───┼────┼──────┼────────┤
│④ │陳淑一│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84│
│ │ │係被告陳│繳付高級社員│-85頁 │
│ │ │素卿之下│費1單位,為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線會員 │人民幣13600 │第113頁 │
│ │ │ │元 │ │
├──┼───┼────┼──────┼────────┤
│⑤ │陳巖鑫│即被告,│96年3月間某 │警詢:警卷㈠第98│
│ │ │係被告吳│日,由吳長奇│-101、103、107-1│
│ │ │長奇之下│代墊高級社員│08、117頁 │
│ │ │線會員 │費1單位,為 │偵訊:96年度偵字│
│ │ │ │人民幣13600 │第21105號第87-88│
│ │ │ │元 │頁 │
│ │ │ │ │證人吳長奇之偵訊│
│ │ │ │ │:96年度偵字第21│




│ │ │ │ │105號第88頁 │
│ │ │ │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 │第113頁 │
│ │ │ │ │吳長奇之準備程序│
│ │ │ │ │:本院卷第113頁 │
├──┼───┼────┼──────┼────────┤
│⑥ │莊烱明│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12│
│ │ │係被告應│繳付高級社員│3、135頁 │
│ │ │海瑞之下│費2單位,為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線會員 │人民幣27200 │第112頁 │
│ │ │ │元 │ │
├──┼───┼────┼──────┼────────┤
│⑦ │吳長奇│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17│
│ │ │係被告莊│繳付高級社員│0頁 │
│ │ │烱明之下│費1單位,為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線會員 │人民幣13600 │第112頁背面 │
│ │ │ │元 │ │
├──┼───┼────┼──────┼────────┤
│⑧ │潘政香│即被告,│96年3月2日,│警詢:警卷㈠第18│
│ │ │係被告莊│繳付高級社員│6頁 │
│ │ │烱明之下│費1單位,為 │準備程序:本院卷│
│ │ │線會員 │人民幣13600 │第112頁背面 │
│ │ │ │元 │ │
│ │ │ ├──────┼────────┤
│ │ │ │以鍾丁豐名義│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投資,繳付社│第112頁背面 │
│ │ │ │員費1單位, │ │
│ │ │ │為人民幣680 │ │
│ │ │ │元 │ │
│ │ │ ├──────┼────────┤
│ │ │ │以鍾馥鎂名義│準備程序:本院卷│
│ │ │ │投資,繳付社│第112頁背面 │
│ │ │ │員費1單位, │ │
│ │ │ │為人民幣680 │ │
│ │ │ │元 │ │
├──┼───┼────┼──────┼────────┤
│ ⑨ │余武俊│(係由陳│96年4 月初某│警詢:警卷㈡第1-│
│ │ │宗保介紹│日,繳付高級│4頁 │
│ │ │) │社員費1單位 │ │
│ │ │ │,為人民幣13│ │




│ │ │ │600元(折合 │ │
│ │ │ │新臺幣65,280│ │
│ │ │ │元) │ │
│ │ │ ├──────┼────────┤
│ │ │ │96年4 月初某│警詢:警卷㈡第24│
│ │ │ │日,以其配偶│6-248頁 │
│ │ │ │廖月雲名義投│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 │資,繳付高級│申請表:警卷㈡第│
│ │ │ │社員費1單位 │250頁 │
│ │ │ │(同⑨) │ │
├──┼───┼────┼──────┼────────┤
│⑩ │郭寶玉│係被告應│96年4 月13日│警詢:警卷㈡第7-│
│ │ │海瑞之下│,繳付高級社│11頁 │
│ │ │線會員林│員費1單位(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天助之下│同⑨)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線會員黃│ │12頁 │
│ │ │弘彥之下│ │ │
│ │ │線會員 │ │ │
├──┼───┼────┼──────┼────────┤
│⑪ │黃弘彥│係被告應│96年4月4日,│警詢:警卷㈡第13│
│ │ │海瑞之下│繳付高級社員│-17頁 │
│ │ │線會員林│費1單位(同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天助之下│⑨)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線會員 │ │19頁 │
├──┼───┼────┼──────┼────────┤
│⑫ │周麗明│係被告陳│96年4 月17日│警詢:警卷㈡第20│
│ │ │素卿之下│,繳付高級社│-24頁 │
│ │ │線會員陳│員費1單位,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阿燕之下│為人民幣1360│申請表:警卷㈡第│
│ │ │線會員 │0元(折合新 │25頁 │
│ │ │ │臺幣65,000元│ │
│ │ │ │) │ │
├──┼───┼────┼──────┼────────┤
│⑬ │余嬥瑄│係被告應│96年5 月初某│警詢:警卷㈡第27│
│ │ │海瑞之下│日,繳付初級│-31頁 │
│ │ │線會員魏│社員費1單位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翌如之下│,為人民幣34│申請表:警卷㈡第│
│ │ │線會員 │00元(折合新│33頁 │
│ │ │ │臺幣16,800元│ │
│ │ │ │) │ │




├──┼───┼────┼──────┼────────┤
│⑭ │陳阿燕│係被告陳│96年4 月13日│警詢:警卷㈡第35│
│ │ │素卿之下│,繳付高級社│-38頁 │
│ │ │線會員 │員費1單位,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 │為人民幣1360│申請表:警卷㈡第│
│ │ │ │0元(折合新 │40頁 │
│ │ │ │臺幣65,000元│ │
│ │ │ │) │ │
├──┼───┼────┼──────┼────────┤
│⑮ │吳淑紫│係被告應│96年4 月20日│警詢:警卷㈡第42│
│ │林怡利│海瑞之下│,由林怡利、│-46、52頁 │
│ │ │線會員林│吳淑紫出資各│林怡利之警詢:警│
│ │ │怡利之下│半投資,惟由│卷㈡第52頁 │
│ │ │線會員 │林怡利先繳付│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 │高級社員費1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 │單位(同⑨)│47頁 │
├──┼───┼────┼──────┼────────┤
│⑯ │林怡利│係被告應│96年3 月28日│警詢:警卷㈡第49│
│ │ │海瑞之下│,繳付高級社│-53頁 │
│ │ │線會員 │員費1單位( │ │
│ │ │ │同⑨) │ │
│ │ │ ├──────┼────────┤
│ │ │ │96年4月6日,│警詢:警卷㈡第52│
│ │ │ │以其子張益瑞│頁 │
│ │ │ │名義投資,繳│ │
│ │ │ │付高級社員費│ │
│ │ │ │1單位(同⑨ │ │
│ │ │ │) │ │
│ │ │ ├──────┼────────┤
│ │ │ │96年4月6日,│警詢:警卷㈡第52│
│ │ │ │以其女張雅芳│頁 │
│ │ │ │名義投資,繳│ │
│ │ │ │付高級社員費│ │
│ │ │ │1單位(同⑨ │ │
│ │ │ │) │ │
│ │ │ ├──────┼────────┤
│ │ │ │96年4月6日,│警詢:警卷㈡第52│
│ │ │ │以其兒媳陳芊│頁 │
│ │ │ │阡名義投資,│ │
│ │ │ │繳付高級社員│ │




│ │ │ │費1單位(同 │ │
│ │ │ │⑨) │ │
│ │ │ ├──────┼────────┤
│ │ │ │96年4月20日 │警詢:警卷㈡第52│
│ │ │ │,以其小叔劉│頁 │
│ │ │ │家威名義投資│ │
│ │ │ │,繳付高級社│ │
│ │ │ │員費1單位( │ │
│ │ │ │同⑨) │ │
├──┼───┼────┼──────┼────────┤
│⑰ │賴白駒│係被告應│96年3月20日 │警詢:警卷㈡第52│
│ │林怡利│海瑞之下│由林怡利、賴│、201-205頁 │
│ │ │線會員林│白駒出資各半│林怡利之警詢:警│
│ │ │怡利之下│投資,繳付高│卷㈡第52頁 │
│ │ │線會員 │級社員費1 單│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 │位(同⑨)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 │ │208頁 │
├──┼───┼────┼──────┼────────┤
│⑱ │陳李花│係被告應│96年4月6日,│林怡利之警詢:警│
│ │蓉 │海瑞之下│由林怡利、陳│卷㈡第52頁 │
│ │林怡利│線會員林│李花蓉出資各│ │
│ │ │怡利之下│半投資,繳付│ │
│ │ │線會員 │高級社員費1 │ │
│ │ │ │單位(同⑨)│ │
├──┼───┼────┼──────┼────────┤
│⑲ │陳靜富│係被告應│96年4月20日 │林怡利之警詢:警│
│ │林怡利│海瑞之下│,由林怡利、│卷㈡第52頁 │
│ │ │線會員林│陳靜富出資各│ │
│ │ │怡利之下│半投資,繳付│ │
│ │ │線會員 │高級社員費1 │ │
│ │ │ │單位(同⑨)│ │
├──┼───┼────┼──────┼────────┤
│⑳ │李定隆│係被告應│96年4月20日 │林怡利之警詢:警│
│ │林怡利│海瑞之下│,由林怡利、│卷㈡第52頁 │
│ │ │線會員林│李定隆出資各│ │
│ │ │怡利之下│半投資,繳付│ │
│ │ │線會員 │高級社員費1 │ │
│ │ │ │單位(同⑨)│ │
├──┼───┼────┼──────┼────────┤
│㉑ │苗臺生│係被告應│96年4 月25日│警詢:警卷㈡第65│




│ │ │海瑞之下│,由其友劉宗│-68頁 │
│ │ │線會員劉│鑫代墊高級社│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宗鑫之下│員費1單位(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線會員 │同⑨) │71頁 │
├──┼───┼────┼──────┼────────┤
│㉒ │劉宗鑫│係被告應│96年3月初某 │警詢:警卷㈡第72│
│ │ │海瑞之下│日,繳付高級│-75頁 │
│ │ │線會員 │社員費1單位 │ │
│ │ │ │(同⑨) │ │
├──┼───┼────┼──────┼────────┤
│㉓ │劉宗貽│係被告應│96年3月中旬 │警詢:警卷㈡第79│
│ │ │海瑞之下│某日,繳付高│-83頁 │
│ │ │線會員 │級社員費1 單│ │
│ │ │ │位(同⑨) │ │
├──┼───┼────┼──────┼────────┤
│㉔ │吳珍儀│係被告吳│96年3月5日,│警詢:警卷㈡第87│
│ │ │長奇之下│繳付高級社員│-89頁 │
│ │ │線會員 │費1單位(同 │ │
│ │ │ │⑨) │ │
│ │ │ ├──────┼────────┤
│ │ │ │96年3月某日 │警詢:警卷㈡第90│
│ │ │ │,以其母王金│-92頁 │
│ │ │ │玉名義投資,│ │
│ │ │ │繳付高級社員│ │
│ │ │ │費1單位(同 │ │
│ │ │ │⑨) │ │
├──┼───┼────┼──────┼────────┤
│㉕ │許金時│係被告吳│96年4月3日,│吳珍儀之警詢:警│
│ │ │長奇之下│由不相識之吳│卷㈡第91頁 │
│ │ │線會員吳│珍儀代墊高級│ │
│ │ │珍儀之下│社員費1單位 │ │
│ │ │線會員 │(同⑨) │ │
├──┼───┼────┼──────┼────────┤
│㉖ │羅綵鈴│係被告吳│96年4月3日,│吳珍儀之警詢:警│
│ │ │長奇之下│由其友吳珍儀│卷㈡第91頁 │
│ │ │線會員吳│代墊高級社員│ │
│ │ │珍儀之下│費1單位(同 │ │
│ │ │線會員 │⑨) │ │
├──┼───┼────┼──────┼────────┤
│㉗ │賴采鈺│係被告吳│96年4月初某 │警詢:警卷㈡第95│




│ │ │長奇之下│日,繳付高級│-99頁 │
│ │ │線會員 │社員費1單位 │ │
│ │ │ │(同⑨) │ │
├──┼───┼────┼──────┼────────┤
│㉘ │游壙福│(係由余│96年4月16日 │警詢:警卷㈡第10│
│ │(本名│先生介紹│,繳付高級社│3-107頁 │
│ │游東龍│) │員費1單位(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 │同⑨)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 │ │109頁 │
├──┼───┼────┼──────┼────────┤
│㉙ │王秋香│係被告應│96年5月初某 │警詢:警卷㈡第11│
│ │ │海瑞之下│日,繳付高級│2-116頁 │
│ │ │線會員魏│社員費1單位 │蜂業合作社新社員│
│ │ │翌如之下│(同⑨) │申請表:警卷㈡第│
│ │ │線會員余│ │118頁 │
│ │ │嬥瑄之下│ │ │
│ │ │線會員 │ │ │
├──┼───┼────┼──────┼────────┤
│㉚ │余福格│(係由介│96年4月中旬 │警詢:警卷㈡第11│
│ │ │李淑琦紹│某日,繳付高│9-1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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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