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255號
TCDM,99,易,3255,20101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92、
9432、17346、1988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送監執行,甫於民國98年4月18日執 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 第1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11月4日送監執行 ,現仍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詎丙○○仍不知悔改,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事實欄一㈢部 分),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事實 欄一㈠、㈡、㈣),先後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㈠由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於98年8月18日前之某日,在 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上網後,在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上,以「inf0822」帳號,刊登不實之拍賣Sony Eric sson牌、型號W995手機訊息,並以不知情之詹惠婷(業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丙○○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電話, 適有甲○○於98年8月18日某時許,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 路上網瀏覽,並以網路即時通及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丙○○聯繫,甲○○因而陷於錯誤,依丙○○指示, 先後於98年8月18日晚上8時20分許、同月19日上午6時22分 許,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之自動存款機 ,各存款新臺幣(下同)3千元至不知情之鄧劉美津(丙○ ○之祖母,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開立之台新銀行 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鄧劉美津上開台 新銀行帳戶)內,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隨即持鄧劉美 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至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將款項提領一空。
㈡由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於98年8月20日前之某日,在



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上網後,在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上,以「inf0822」帳號,刊登不實之拍賣Sony Eric sson牌、型號W995手機訊息,並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電話,適有戊○於98年8月20日 凌晨1時47分許,在其位於臺中縣潭子鄉○○路○段184巷53 弄2號住處,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上網瀏覽後,以12,00 0元之價格下標,再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 ○聯繫,經雙方議價後,同意買賣價格降為10,200元,戊○ 因而陷於錯誤,依丙○○指示,於98年8月20日上午10時35 分許,經由網路自動櫃員機,匯款10,200元至鄧劉美津上開 台新銀行帳戶)內,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隨即持鄧劉 美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至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將款項提領一空。
丙○○於98年10月1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聯 結網際網路上網後,在「UT聊天室」之「南部聊天室」網站 上,以「賣N86」為暱稱,佯裝欲出售NOKIA牌、型號N86手 機,適有乙○○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 ○○里○○路389號住處,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上網, 在上開網站上,見該暱稱,而向丙○○表示有購買意願,丙 ○○隨即提供雅虎奇摩網路即時通帳號「loveboy1127@yaho o.com.tw」及不知情之林純如(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 絡方式,經乙○○以網路即時通及撥打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 丙○○聯繫,雙方同意買賣價格為7,500元,乙○○因而陷 於錯誤,依丙○○指示,於98年10月19日中午12時42分許, 匯款7,500元至不知情之林俊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所提供、不知情之廖云彤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全方位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廖云彤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丙○○即藉此抵充其 與友人林俊和共同居住,而由林俊和林月輝(廖云彤之母 )所承租房屋之租金。
㈣由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於98年10月25日前之某日,在 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上網後,在「手機王露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拍賣NOKIA牌手機訊息,並以 雅虎奇摩網路即時通帳號「loveboy1127@yahoo.com.tw」及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方式,適有丁○○於 98年10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10月27日)晚上9時4分許 ,在其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街117-5號4樓住處,以電腦設 備聯結網際網路上網瀏覽,並以網路即時通及撥打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聯繫,雙方同意買賣價格為5千



元,丁○○因而陷於錯誤,依丙○○指示,於98(起訴書誤 載為99)年10月28日下午1時8分許,在第一商業銀行之自動 櫃員機,匯款5千元至不知情之陳庭樹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八德高城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 戶(下稱陳庭樹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再由林俊和(向友人 陳庭樹借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供丙○○使用,所涉幫助詐欺取 財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427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持陳庭樹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提款卡 提領該款項後,將該款項轉交予丙○○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及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 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經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另分別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業經證人詹惠婷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 甲○○、鄧劉美津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綦詳,復有臺 北縣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積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台新銀行98年9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9814056號函及隨函檢附 之鄧劉美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各1份、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為證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業經證人詹惠婷、被害人戊○於警詢時, 證人鄧劉美津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綦詳,復有華南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1日遠傳 (企營)字第09810902567號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資料各1份、 台新銀行98年9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9814057號函及隨函檢附 之鄧劉美津上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各1份在 卷為證。
㈢事實欄一㈢部分,業經證人即被害人乙○○、證人林純如、 廖芸彤林月輝於警詢時,證人林俊和於警詢、偵訊時,分 別證述綦詳,復有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華 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98年12月21日華觀存字(98)第00779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廖芸彤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表各1份、雅虎奇摩帳號loveboy1127申設人資料及登 入IP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 、網路即時通對談內容、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手機照片6 幀在卷為證。
㈣事實欄一㈣部分,業經證人林俊和、陳庭樹、證人即被害人 丁○○於警詢時,分別證述綦詳,復有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98年11月1 7日桃營字第0980101169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庭樹上開中華 郵政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電子郵件資料 、網路即時通對談內容、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 聯各1份、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9年3月 11日雅虎資訊(九九)字第01361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帳號lov eboy1127申設人資料及登入IP紀錄1份在卷為證。 ㈤綜上所述,足徵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自稱「宋羽臻」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事實欄一㈠ 、㈡、㈣所示3次詐欺取財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上開4次詐欺取財犯行,係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嗣經送監執行,甫於98年4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 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缺錢花用,竟 利用網路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詐騙他人財物,嚴重危害交易 秩序,然考量被告詐欺所得金額不高,且業與被害人甲○○ 、戊○、乙○○調解成立,並願意按被害人受騙金額賠償各 該被害人,此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536、2537、2538號 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在卷可考(被害人謝承蒲經合法傳喚未 到庭,而未能進行調解),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 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