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200號
TCDM,99,易,3200,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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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3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9085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通 譯 王怡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許嘉興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嘉興係址設臺中市○○區○○路69號「賓懋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賓懋公司)之負責人。緣賓懋公司於民國(下同) 95年1月間、96年11月間,以每顆新臺幣(下同)1元至1.5 元之價格,委託昱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沅公司)代 工、代料製作葡萄糖胺紅色、白色軟膠囊各10萬顆,且依賓 懋公司之指示委託廠商在膠囊上打印「BMVCO」字樣交付予 賓懋公司,昱沅公司並提供日本Yukoten Kasei Co.之原料 進口報單給賓懋公司。而賓懋公司另自93年間起至96年間止 ,以每顆1.1元之價格,委託址設嘉義縣民雄鄉○○路○段26 0巷17號「高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育公司,負責 人許昭通所涉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代工、代料 製造保健食品保鈣膠囊230萬顆,亦委託廠商在膠囊上打印 「BMVCO」字樣交付予賓懋公司,賓懋公司並命名為「寶鈣 樂膠囊」。詎許嘉興明知高育公司製造之「寶鈣樂膠囊」所 含葡萄糖胺、軟骨素、鯊魚軟骨粉、碳酸鈣、膠原蛋白、維 生素B1、B2、B6、B1 2、D3、E及葡萄糖酸辛等成分含量, 高育公司並未依照其提供給高育公司之「行政院衛生署國產 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結果表」(下稱審查結果表)製造,而 係由許昭通自行依照自己之原料、配方(並未提供該配方表 )製造,每顆成分含量其中葡萄糖胺僅約100mg至200mg而已 (經鑑定之結果,實際上完全無葡萄糖胺成分);竟意圖欺 騙他人,於取得高育公司製造之前開「寶鈣樂膠囊」後,將 上開審查結果表各成分含量提供給不知情之祈達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祈達公司)負責人張世岳,並告知張世岳上開寶鈣 樂膠囊之成分即為該審查結果表所示及膠囊係昱沅公司分裝 製造,而由不知情之張世岳(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設 計包裝盒、標籤後,再委請不知情之包裝盒、瓶廠商及標籤 印製廠商柯美香李育兆柯佳伶等人製作包裝盒、瓶及印 製標籤,而在包裝盒或瓶裝上標示寶鈣樂膠囊上開成分含量 為審查結果表所示之成分含量,並標示「來源:日本大阪Yu koten Kaseiko Ltd.(或Yukoten Kasei Co. Ltd.)1-5-7 Doshomachi Chou-Ku Osaka 541 Japan」及製造分裝者為昱 沅公司等不實內容,虛偽表示「寶鈣樂膠囊」之分裝製造者 為昱沅公司及有該審查結果表之品質,並使人有誤認該產品 係自日本進口之虞,而為虛偽標記。事後,許嘉興再以每顆 1.8元之價格販賣予張世岳及自行包裝後,以每顆3元至3.5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詳藥局。另張世岳許嘉興購買「寶鈣樂 膠囊」顆粒,再將「寶鈣樂膠囊」顆粒以上開包裝盒、瓶包 裝後,再販售予不知情之紀明舖於其所經營之長庚藥局、豐 藥藥局等藥局,紀明鋪再販售予一般消費大眾。嗣經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據檢舉線索,以網路搜尋結果,發現並 未有標示所示之Yukoten Kaseiko Ltd.公司,循線調查後, 於99年9月8日,持搜索票,①在嘉義縣民雄鄉○○路○段260 巷17號「高育公司」,扣得許昭通所有之高育公司許嘉興生 物往來明細等物(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②在臺中市○○ 路69號「賓懋公司」,扣得賓懋公司授權祈達公司「寶鈣樂 膠囊」之條碼、原料來源、出貨單等資料(詳如扣押物品目 錄表),③在紀明鋪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452號及相連 營業倉庫,扣得「寶鈣樂膠囊」每瓶60粒者35瓶、每瓶300 粒者32瓶、進貨資料1張等物,④在紀明鋪位於臺中縣豐原 市○○路152號及相連營業倉庫,扣得「寶鈣樂膠囊」60粒 裝4盒、300粒裝2罐等物,⑤在張世岳位於臺中市上石南八 巷31弄6號及相連營業倉儲處所,扣得「寶鈣樂膠囊」散裝 14捆等物(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
被告許嘉興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已於99年11月18 日繳納,有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巫偉凱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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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