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5
4 號、第13507 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罪,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
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並各應支付國庫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庚○○、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丙○○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願受有期徒刑一年之宣告;㈡、被告丁○○、 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均願受有期徒 刑六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 捐款六萬元至國庫;㈢、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願受有期徒刑四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㈣、被告庚○○、乙○○所犯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均願受有期徒刑三月之宣告,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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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扣 案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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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MSUNG 行動電話2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0000000000號SIM卡)、LG行動電話4 支(含09836│ │
│ │37451 號SIM 卡、含0000000000 號SIM 卡)、NOK│ │
│ │IA行動電話4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091668│ │
│ │9777號SIM 卡)、索尼易利信行動電話1 支(含09│ │
│ │00000000號SIM 卡)、N99I行動電話1 支(含0989│ │
│ │056496號SIM 卡)、PH ONE行動電話1 支(含0989│ │
│ │077046號SIM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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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季庭聯邦銀行存摺1 本、戊○○華南銀行存摺1 │ │
│ │本(帳號第00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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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動電話SIM卡 │2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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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騙教戰守冊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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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騙通話紀錄表(空白) │1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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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操作日誌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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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頭帳戶紀錄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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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信託繳款紀錄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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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郵局存款收據 │1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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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話電話機 │8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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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路由器、VOIP GATEWAY路由器 │各2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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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LINK路由器3台、GATEWAY路由器1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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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華電信數據機2台、MOTOROLA數據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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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網路電話機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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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電腦主機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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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電腦螢幕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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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鍵盤滑鼠組 │2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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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多功能事務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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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鍵盤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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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碎紙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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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無線對講機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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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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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現金新臺幣25,000元、戊○○所有華南銀行台中分│ │
│ │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臺幣11,528│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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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