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柯金利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被 告 謝武祥
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淵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68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武祥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此有本院99年11月16日99年度交易字第680 號刑 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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