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締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戊○○○○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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