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9年度,4013號
TCDM,99,交聲,4013,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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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401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蘇秀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裁決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蘇秀玉所有之如附表編 號一至十所示之車牌號碼車輛,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 示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因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違規 事由,分別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五件)、本所(一件 )、臺中縣警察局(一件)、臺中市警察局(一件)、臺中 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一件)、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一件 ),製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當場及逕行舉發。異議人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以如 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 罰鍰金額之處分。
二、聲明異議要旨略以:本人因家庭因素,早已沒有住家裡,汽 車、機車都是我的名字,但因未收到通知與簽收,雖然是家 裡有人簽收也未告知,能否請法外施恩,幫忙減少與分期, 因為我很誠心誠意想要解決,雖然汽機車都不是我開的,有 一些我也不會寫,希望能幫忙。又在以前,也在我郵局裡扣 三、四萬多元了,是否是這些違規我也不知情,其他我也不 會說等語(詳細內容見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關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裁決書字號所為之處分部分:(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 定之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又受處分人,不服上開 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 ,提出聲明異議必須針對主管機關所為交通違規行為之裁 決處分,若上開主管機關已撤銷其所為之裁決處分,自無 交通聲明異議程序所規範之對象,從而即無聲明異議之必 要,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蘇秀玉係因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裁決書,裁處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罰鍰金額,因而對該裁決處分向本院 提出聲明異議。然本件經原處分機關表示:中監違字第裁 六0-HD0000000號裁決書,本所依據交通部九 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交路字第0九八000二二一九號令 訂定「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 合作業原則」、交通部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交路字第0 九八00四七0四四號函、財政部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台財稅字第0九八0四五一六四七0號函、臺中縣地方稅 務局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中縣稅法字第0九九二0七六九 六二號函,第B五-一二九七號車,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三 日為警方以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違規通知 單舉發使用他車牌照行駛案,查與使用牌照稅法有裁罰競 合(其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裁罰金額七萬七百三十元超 過違規裁罰金額一萬零八百元),本所依規定撤銷中監違 字第裁六0-HD0000000號裁決書,且於違規檔 予以競結結案,該裁決書處分已不存在等語,此有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 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裁決書已不存在 ,自無交通聲明異議程序所規範之對象,依據前開說明, 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異議權已經喪失,於法殊有未 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關於如附表編號八所示裁決書字號所為之處分部分:(一)按又汽車有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行駛;機器腳踏車有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之違 規事件,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 決處罰者,統一裁罰基準八千一百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處分人蘇秀玉所有之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違規車 號之車輛於如附表編號八所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因如 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龍 井分駐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第八款規定舉發等情,為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所不爭 執,並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車 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一份在卷可稽,是受處分人所有之如 附表編號八所示之車輛有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違規事由,



應堪認定。受處分人雖以未收到通知單,或家人簽收未告 知等語置辯,惟查依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九年十月 十九日中縣烏警字第0九九00二八二三三號函所示,臺 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二張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以大宗郵件第一八0七三九號掛號寄至受處分人之前揭戶 籍地址即「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三一五巷六十六弄二 0一號」。另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九十九年 十月二十七日豐郵字第0九九000九五二二號函所示, 有關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寄交「 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三一五巷六十六弄二0一號」蘇 秀玉君第一八0七三九號(正確應為第一三七一0六號) 掛號郵件送達情形,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投妥,係 由受處分人之尊翁林春木代收等情,有上揭臺中縣警察局 烏日分局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函、中華郵 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及郵件簽收收據影本在卷足憑。 揆諸前揭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上述舉發通知單於九十九年五月三 十一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於應到案日期(即為九十 九年六月十日)前送達,受處分人以前詞置辯,自不足採 。是受處分人所有之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違規車號車輛確 有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違規事由。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 號八所示之罰鍰金額,尚無違誤。從而,本案對於如附表 編號八所示裁決書處分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 議駁回。
五、關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七、九、十所示裁決書字號之處分部分 :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 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 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 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 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 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亦 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蘇秀玉自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已 將戶籍遷入「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三一五巷六十六弄 二0一號」,迄今並無任何變更遷出紀錄,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且受處分人於本件聲明異議 狀中亦填載上址為其住處,足認該址即為受處分人之住所 。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分別於如附 表編號二至七、九、十所示之裁決時間作成如附表編號二 至七、九、十所示之裁決書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 分人之前揭戶籍地,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七、九、十所示之 裁決書送達日期,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而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夫林春木收受。上述 等情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八件暨送達 證書回證六件及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二件在卷 可稽,是前開八件裁決書確已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七、九、 十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本案受 處分人遲至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始具狀提出聲明異議,此有 蓋印監理單位收文章之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 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 移送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是受處分人對於 如附表編號二至七、九、十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顯均已 逾越前揭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自均非適法,皆應予 以駁回。
六、另受處分人聲明已有在其郵局存簿扣款三、四萬元,是否為 本案之違規罰鍰及罰鍰是否可分期繳納云云。依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 議案件移送書所示,如附表編號二、四至七及九至十所示之 裁決書均已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 辦理強制執行。是受處分人就其已被扣款三、四萬元部分及 是否可分期繳納,或可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 聯絡(地址:臺中市○區○○○路二段一00巷十六號;電 話:00000000000),查詢已被扣款之繳納情形 及商議可否聲請分期繳納,以減輕繳款負擔,受處分人就此 聲明尚非本件所得審究,併予指明。
七、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 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舉發違規單號│違規事由 │違規時間 │裁決書字號 │裁決時間 │
│ ├──────┼──────┼─────┼───────┼─────┤
│ │ │舉發違反法條│違規地點 │ │裁決書送達│
│ │違規車號 │(道路交通管│ │罰鍰金額(新臺│日期 │
│ │ │理處罰條例)│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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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縣警交字第│懸掛使用他車│99年3月13 │中監違字第裁 │99年10月7 │
│ │HD0000000號 │牌照行駛(禁│日15時40分│60-HD0000000 │日 │
│ │ │駛) │ │號 │ │
│ ├──────┼──────┼─────┼───────┼─────┤
│ │B5-1297號自 │第12條第1項 │臺中縣沙田│10,800元(牌照│99年10月7 │
│ │用小客車 │第5款 │路5段99號 │已於94年12月2 │日 │
│ │ │第12條第2項 │前 │日逾檢註銷) │ │
├──┼──────┼──────┼─────┼───────┼─────┤
│2 │中縣警交字第│使用註銷牌照│95年3月25 │中監違字第裁 │95年9月1日│
│ │HB0000000號 │行駛公路(禁│日10時10分│60-HB0000000 │ │
│ │ │駛) │ │號 │ │
│ │ │行照逾期( │ │ │ │
│ │ │93.07.20) │ │ │ │
│ ├──────┼──────┼─────┼───────┼─────┤
│ │B5-1297號自 │第12條第1項 │臺中縣沙田│10,800元,並牌│95年9月4日│
│ │用小客車 │第4款 │路 │照扣繳 │ │
│ │ │第12條第2項 │ │ │ │
├──┼──────┼──────┼─────┼───────┼─────┤
│3 │中監車字第 │該車不依限參│93年9月13 │中監違字第裁 │94年12月2 │
│ │000000000 │加期於93年7 │日 │00-000000000號│日 │
│ │ │月20日參加定│ │ │ │
│ │ │期(臨時)檢│ │ │ │
│ │ │驗,於定檢日│ │ │ │
│ │ │期六個月以上│ │ │ │
│ │ │者,罰鍰並註│ │ │ │




│ │ │銷期牌 │ │ │ │
│ ├──────┼──────┼─────┼───────┼─────┤
│ │B5-1297號自 │第17條第1項 │臺中區監理│本案罰鍰已繳納│94年12月7 │
│ │用小客車 │ │所 │,牌照自94年12│日 │
│ │ │ │ │月2日起註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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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縣警交字第│使用註銷牌照│92年10月24│中監違字第裁 │94年10月7 │
│ │HB0000000號 │行駛公路(禁│日12時33分│60-HB0000000 │日 │
│ │ │駛) │ │號 │ │
│ │ │92.7.24註銷 │ │ │ │
│ ├──────┼──────┼─────┼───────┼─────┤
│ │X6-6712號自 │第12條第1項 │臺中縣沙田│21,600元,並牌│94年10月11│
│ │用小貨車 │第4款 │路5段 │照扣繳 │日 │
│ │ │第12條第2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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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縣警交字第│行車限速70公│91年11月30│中監違字第裁 │94年8月22 │
│ │HA0000000號 │里,經測時速│日00時36分│60-HA0000000 │日 │
│ │ │85公里,超速│ │號 │ │
│ │ │15公里未滿20│ │ │ │
│ │ │公里 │ │ │ │
│ ├──────┼──────┼─────┼───────┼─────┤
│ │X6-6712號自 │第40條第1項 │臺一線 │4,800元 │94年8月25 │
│ │用小貨車 │ │167.5 公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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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縣警交字第│騎機車未戴安│93年4月13 │中監違字第裁 │95年1月19 │
│ │HB0000000號 │全帽,經警示│日14時25分│60-HB0000000 │日 │
│ │ │意攔停,並告│ │號 │ │
│ │ │知停車不服稽│ │ │ │
│ │ │查取締加速駛│ │ │ │
│ │ │離現場 │ │ │ │
│ ├──────┼──────┼─────┼───────┼─────┤
│ │GU7-607號普 │第31條第6項 │臺中縣龍井│13,000元 │95年1月26 │
│ │通重型機車 │第60條第1項 │鄉○○路與│ │日 │
│ │ │ │新興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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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市警交字第│不依標誌標線│91年7月30 │中監違字第裁 │94年7月26 │
│ │G00000000號 │號誌指示(兩│日11時46分│60-G00000000 │日 │
│ │ │段式左轉) │ │號 │ │
│ ├──────┼──────┼─────┼───────┼─────┤
│ │GU7-607號普 │第48條第1項 │臺中市環中│3,600元 │94年7月29 │




│ │通重型機車 │第2款 │路與朝馬二│ │日 │
│ │ │ │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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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縣警交字第│牌照業經註銷│99年5月26 │中監違字第裁 │99年10月7 │
│ │HD0000000號 │無牌照仍行駛│日16時25分│60-HD0000000 │日 │
│ │ │道路 │ │號 │ │
│ ├──────┼──────┼─────┼───────┼─────┤
│ │VTS-502號輕 │第12條第1項 │臺中縣龍井│8,100元 │99年10月7 │
│ │型機車 │第8款 │鄉○○路2 │ │日 │
│ │ │ │段75 巷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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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縣警交字第│機器腳踏車駕│91年9月15 │中監違字第裁 │96年6月27 │
│ │H00000000號 │駛人未依規定│日12時53分│60-H00000000 │日 │
│ │ │戴安全帽 │ │號 │ │
│ │ │違反處罰條例│ │ │ │
│ │ │之行為,拒絕│ │ │ │
│ │ │停車接受稽查│ │ │ │
│ │ │而逃逸 │ │ │ │
│ ├──────┼──────┼─────┼───────┼─────┤
│ │MS2-676號普 │第31條第6項 │臺中縣沙鹿│6,500元 │96年7月3日│
│ │通重型機車 │第60條第1項 │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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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市警交字第│未裝置後視鏡│91年8月18 │中監違字第裁 │96年6月27 │
│ │GB0000000號 │ │日2時20分 │60-GB0000000 │日 │
│ │ │ │ │號 │ │
│ ├──────┼──────┼─────┼───────┼─────┤
│ │MS2-676號普 │第16條第1項 │臺中市西屯│1,800元 │96年7月3日│
│ │通重型機車 │第2款 │路與東大路│ │ │
│ │ │ │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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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