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棟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棟材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建 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