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9年度,3257號
TCDM,99,中簡,3257,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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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8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靖諺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作為 詐欺取財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其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國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川股 99年度偵字第18814號
被 告 陳靖諺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567號7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靖諺於民國97年12月間,見某報章廣告刊載之徵才廣告後 ,遂依其上登載之聯絡方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男子聯絡,其明知應徵工作並無須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且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而取得他人金融卡、密碼之目的,在於收 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 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犯罪 故意,於97年12月間某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路某飯 店前,將其在彰化銀行水湳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金融卡與密碼,交付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男子收執,而容任上開帳戶供作他人提款、轉帳、匯款 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9 年12月7日,偽以購物頻道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陳國勇 佯稱:其先前於購物頻道消費簽帳之金額有誤,需依指示操 作始得取消云云,致陳國勇陷於錯誤,旋於同日下午7時35 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99 元至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再於同日晚間7時5分許,提領1萬 7,000元現金後,依指示操作自動存款機將款項存入上開彰 化銀行帳戶。迨陳國勇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靖諺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告前妻談柔廷之證述及被害人陳國勇於警詢中指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彰化銀行水湳分行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查詢1份及被害人陳國勇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謝名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孟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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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