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芮珮珊被 告 何永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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