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618號
TCDM,97,附民,618,201011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洪合庭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洪清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7年訴字第436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有關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
項部分(即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