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91年度,8號
SJEV,91,重勞簡,8,200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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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丁○○
        甲○○
  被   告 丙○○即藍眼國際貿易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元;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叁萬陸仟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叁萬陸仟元,及分別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原告乙○○丁○○甲○○為被告 藍眼國際貿易商行之員工,並分別擔任會計、業務員及包裝員等職務,詎被告竟 無故不發放九十年六月、八月、九月三個月之工資給原告,屢經催討及促請參與 勞資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欠原告等人之薪資計:尚欠原告乙○○新台 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原告丁○○新台幣叁萬陸仟元、原告甲○○新台幣叁萬陸仟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調會議紀錄、薪資袋、打卡單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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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