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88號
TYDV,99,除,588,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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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晉寬
訴訟代理人 張配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2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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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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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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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9月20日 │43,579元 │AY一二五四二七│ │
│1 │司 孫士杭 │崁分行 │ │ │八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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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