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78號
TYDV,99,重訴,378,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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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軒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92,200
  元,應繳裁判費426,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
  ,尚應補繳425,98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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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