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軒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92,200
元,應繳裁判費426,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
,尚應補繳425,98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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