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鍾少洋原名:鍾鼎.
鍾少康原名:鍾鼎.
被 告 程麗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
9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98,7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