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59號
TYDV,99,重訴,359,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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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235 萬2,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768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2萬0,2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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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