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即 被 告 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40 號酌減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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