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95號
TYDV,99,訴,1795,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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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張謙明
被   告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榮寶麗龍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000 元,應繳裁判
  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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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