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莊依倩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