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92號
TYDV,99,訴,1392,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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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壬○○
兼法定代理 庚○○

原   告 辛○○原名:呂理.
      乙○○原名:呂淑.
      己○○
      戊○○
      庚○○
被   告 子○○
      丁○○
      丑○○○
      卯○○
      午○○原名:魏秀.
      寅○○
      巳○○
      辰○○
      癸○○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子○○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所提之民事債務人暨分配表異議之訴起
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6790 號被告子○
○等11人所憑之執行名義鈞為92年度訴字第680 號確定判決之主
文第2 項對原告請求按年給付之不當得利債權,應自民國95年10
月12日起消滅,不得請求。如陳報超逾95年10月12日之上揭債權
部分有予分配,應予剔除。」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不明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其依據,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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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