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千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鋒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科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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