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88年度,610號
SJEV,88,重簡,610,200205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千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鋒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科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