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8號
TYDV,99,破,8,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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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泰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務人丁○○、乙○○、丙○○破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陳述,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一、敘明債務人丁○○、乙○○、丙○○等三人個別負債之總額
  。
二、敘明債務人乙○○、丙○○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乙○○、丙○○對渣打銀行及上海商銀之抵押權
  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提出匯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龍治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提出債務人丁○○、乙○○、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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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治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