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泰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務人丁○○、乙○○、丙○○破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陳述,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一、敘明債務人丁○○、乙○○、丙○○等三人個別負債之總額
。
二、敘明債務人乙○○、丙○○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乙○○、丙○○對渣打銀行及上海商銀之抵押權
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提出匯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龍治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提出債務人丁○○、乙○○、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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