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99年度,128號
TYDV,99,監宣,128,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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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藍光輝
相 對 人 張學明
關  係 人(即選定監護人)
      藍光輝
關 係 人(即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藍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學明(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藍光輝(男、民國○○年○○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學明之監護人。指定藍建龍(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張學明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藍光輝為相對人張學明之舅舅, 相對人出生時(民國○○年○ 月○○日生),即多重障礙,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9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 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藍建龍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院於鑑定人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所屬精神鑑定醫師陳 炯旭前訊問相對人結果,點呼相對人均無反應人。而依鑑定 人陳炯旭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所為之鑑定結果:張員(即相 對人)應為重度以上智能障礙合併肢體障礙之個案。目前日 常生活自理需人完全協助,無經濟活動能力與社會活動能力 ,可謂因其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效果能力達不能之程度,未來回復之可能性小等語,有該 院99年10月20日桃療醫字第0990006584號函及精神報告書在 卷可稽。本院審酌於現場訊問時相對人之精神、心智反應等 狀況並參酌鑑定人之上揭意見,認相對人目前之精神障礙與 心智缺陷之程度,已無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



表示之效果的能力,而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 張學明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末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 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 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 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五、本件經本院函桃園縣政府請派員進行訪視後,據其提出之評 估建議略稱:本案相對人身心狀況,生活無法自理,完全皆 需他人照料,亦無能力管理自身財產,確實有監護人協助之 必要。建議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人為其舅舅即聲請人藍光輝 ,擔任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為藍建龍等語。有桃園縣政 府民國99年6 月17日府社助字第0990229980號函暨所附監護 宣告訪視報告附卷可參。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藍光輝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學明之舅舅,為 三親等之血親,有意願擔任監護人,又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監 護人的積、消極原因,如由藍光輝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學明之 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法選定藍 光輝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學明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藍建龍為受 監護宣告人張學明之表兄,且有意願,如由其來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堪勝任,併依前揭規定指定藍建龍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604 條第1 項、第6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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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