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9年度,364號
TYDV,99,監,364,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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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游岩星
即選定監護人
代 理 人 許明桐律師
相 對 人 游凱中
即受監護宣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許聲請人代為協議合併分割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岩星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 269 號裁定選定為相對人游凱中即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相對人自79年父母過世後,即由聲請人與胞兄游鴻濤、胞弟 游凱華託請私立心燈啟智教養院照料,費用亦由聲請人兄弟 負擔,至今年7 月間,共計支付託育養護費用163 餘萬元, 茲因經年累月之照護費用龐大,相對人名下有繼承之土地, 如以該土地之處分供自身生活教養所需,不惟減輕手足經濟 負擔,亦符合其自有財產自足之考量,故為籌措相對人所需 費用,併為簡化相對人繼承所得與親族共有之名下土地,爰 請准予處分相對人之土地。又相對人名下計有14筆土地,皆 因繼承取得而與手足、堂伯叔、堂兄弟姊妹共同持分,其中 就土地面積不大之七筆土地(如附表一),坐落位置分散, 共有人數亦眾,整合使用效益不高,擬予出售,由共有人優 先承買,售價將定在公告現值以上,以兼顧市價與兄弟情誼 。另就土地坐落位置較集中之七筆土地(如附表二),其中 6 筆為聲請人四個兄弟繼承而共有,另1 筆有堂兄2 人共有 ,此7 筆土地之共有狀態單純,且共有人均有意合併分割, 以便各自利用,擬予合併分割,並將區○○○○○路寬度較 寬、利用價值高之部分由相對人取得,以上擬為處分之方式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之叔、舅、兄、姊等最近親屬及其他土 地共有人報告,均認為妥適且持贊成意見,並均簽名附印鑑 證明以支持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 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69 號裁定選定 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乙節,此經本院調取上開 卷宗閱明屬實。又相對人自79年父母過世後,即由聲請人與 胞兄游鴻濤、胞弟游凱華託請私立心燈啟智教養院照料,費 用亦由聲請人兄弟負擔,至今年7 月間,共計支付託育養護 費用163 餘萬元等情,亦有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心燈啟智教 養院函暨所附身障者托育養護費自付額統計表1 件足佐,亦 可信為實在。本院審酌相對人之照護費用龐大,相對人名下 有繼承之土地,如以該土地之處分供自身生活教養所需,既 可減輕手足經濟負擔,亦符合其自有財產自足之考量,故為 籌措相對人所需費用,併為簡化相對人繼承所得與親族共有 之名下土地,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變賣相對人名下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以及准許聲請人代為協議合併分割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附表一:
┌──┬────────────────┬─────┐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 │ │ │
├──┼────────────────┼─────┤
│1 │桃園縣桃園市○○段27地號 │1/8 │
│ │ │ │
├──┼────────────────┼─────┤
│2 │桃園縣桃園市○○段130地號 │1/8 │
│ │ │ │
├──┼────────────────┼─────┤
│3 │桃園縣桃園市○○段130-1地號 │1/8 │
│ │ │ │
├──┼────────────────┼─────┤
│4 │桃園縣蘆竹鄉○○○段60-6地號 │1/8 │
│ │ │ │
├──┼────────────────┼─────┤
│5 │桃園縣蘆竹鄉○○○段79-30地號 │1/4 │




│ │ │ │
├──┼────────────────┼─────┤
│6 │桃園縣蘆竹鄉○○○段180-16地號 │3674/40000│
│ │ │ │
├──┼────────────────┼─────┤
│7 │桃園縣蘆竹鄉○○○段180-33地號 │474/4000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 │ │ │
├──┼────────────────┼─────┤
│1 │桃園縣蘆竹鄉○○○段51地號 │1/4 │
│ │ │ │
├──┼────────────────┼─────┤
│2 │桃園縣蘆竹鄉○○○段52-8地號 │1/4 │
│ │ │ │
├──┼────────────────┼─────┤
│3 │桃園縣蘆竹鄉○○○段52-10地號 │1/4 │
│ │ │ │
├──┼────────────────┼─────┤
│4 │桃園縣蘆竹鄉○○○段52-11地號 │1/4 │
│ │ │ │
├──┼────────────────┼─────┤
│5 │桃園縣蘆竹鄉○○○段59-1地號 │1/4 │
│ │ │ │
├──┼────────────────┼─────┤
│6 │桃園縣蘆竹鄉○○○段60-3地號 │1/4 │
│ │ │ │
├──┼────────────────┼─────┤
│7 │桃園縣蘆竹鄉○○○段60-14地號 │2597/4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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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