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妨礙通行權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1年度,32號
FSEV,91,鳳補,32,200206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即高新機械商行
  送達代收人 李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兆倡工業有限公司間除去妨礙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通行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
兆倡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