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即高新機械商行
送達代收人 李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兆倡工業有限公司間除去妨礙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通行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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