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409號
TYDV,99,司聲,409,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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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桃園縣立大坡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復按同法第519 條第2 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 訟費用之一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805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桃園縣立大坡國民 中學(下稱大坡國中)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即聲請人百 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年公司)負擔,原告百年公司 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判決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百年公司負擔(是以本件 僅計算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從略),並告確 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促字第15151 號及97年度訴字第 805 號卷宗審查後,原告即聲請人百年公司已支出之訴訟費 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130元(包括督促程序 之聲請費1,000 元),是以相對人大坡國中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7,395 元(計算式:10,130*73 %),並加計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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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