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383號
TYDV,99,司聲,383,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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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黎廖金枝
相 對 人 邵陳美池
      邵儀娘
      邵揚威
      邵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零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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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