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黎廖金枝相 對 人 邵陳美池 邵儀娘 邵揚威 邵英豪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零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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