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99年度,195號
TYDV,99,司司,195,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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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簡阿發
      賀鳴琴
      李玉梅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722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2號5樓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2段308號13樓之
            1
           前 列 5 人
           送達代收人 陳佳齡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369號3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住台北市○○街249巷42號4樓之10
           住台北市○○區○○路2段308號13樓之
            1
相 對 人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八德市大圳邊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展至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 法第334 條及第87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振豐興業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89年11月30日就任, 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清算 人自就任後,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振豐興業公司土地廠 房尚未處理完竣,至今仍未能清算完結,是以清算人不能於 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聲請延期清算6 個月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89年11月30日就任振豐興業公司解散後 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0年1 月1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本院以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振豐興業公司處分財產 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00 年4 月26日,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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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