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莊王政
相 對 人 儒傑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以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 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此由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 1 項即可得知,是以公司清算完結,應以了結公司現務為前 提。復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於99年5 月27日完成儒傑有 限公司(下稱儒傑公司)清算,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 113 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 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下列資料: 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99年10月13日北區國 稅楊梅四字第0990004053號函覆略以:儒傑公司本局申報債 權金額更改為新台幣(下同)26,450元。是聲請人應具狀補 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 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54 號函限期聲請人於本通知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上開裁定並於99年10月 2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僅來函告知國稅局尚在審理中,並未正式確定核課 ,故尚無繳稅之完稅證明,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所需之文件。 準此,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既未依上揭規定附具本院 命其補正之相關證明資料,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 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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