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劉古淑姬即被繼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奕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劉奕由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