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3232號
TYDV,99,司促,33232,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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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323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旗吳甄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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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