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895號
TYDV,99,司促,32895,2010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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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895號
債 權 人 鳴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鼎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鑫鼎電子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
  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
  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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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鼎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