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750號債 權 人 長紘煤氣行即楊絲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新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究係何種組織型態?(獨資?或 合夥?)請提出債務人之主管機關登記資料 ,並表明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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