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750號
TYDV,99,司促,32750,20101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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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750號
債 權 人 長紘煤氣行即楊絲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新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究係何種組織型態?(獨資?或
         合夥?)請提出債務人之主管機關登記資料
         ,並表明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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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