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471號
TYDV,99,司促,32471,20101123,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471號
債 權 人 堅美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
  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美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